日前,三明市梅列区政府公布了《梅列区立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改稿)》,包含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
征收区域:
将对梅列区玫瑰新村1、3、5、7、8、9、11、13、14、18、19、20、21、23、31、10、12、15、16、17、22、24、25、26、27、28、30、32、40、41幢与34幢副楼,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实施征收。
梅列区政府已于2015年12月2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间共收到266人次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立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梅列区立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改稿)
为加快原印染厂职工生活区棚户区改造步伐(以下简称立丰棚户区),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立丰棚户区改造专题会议纪要(〔2013〕57号)、(〔2014〕17号)、(〔2015〕34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产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明建综〔2015〕13号),为妥善处理好本次改造所涉及房屋的征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各方权益,稳步推进立丰棚户区改造,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特制定立丰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系立丰棚户区改造,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74.71亩。其中个人产权房17幢,用地面积7.94亩;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让用地面积8.5亩;国有公房57.94亩;其他用途房屋2户,用地面积0.33亩。本次征迁是受本地块广大被征迁户的一致要求,对本地块进行征迁改造,改善居住环境。本次征迁由于牵涉整个地块征迁成本,所以必须所有被征迁户同意本方案并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后,政府实施统一收储挂牌,进行征迁改造。
(二)征收对象
1.个人产权房17幢(即玫瑰新村第10#、12#、15#、16#、17#、22#、24#、25#、26#、27#、28#、29#、30#、32#、39#、40#、41#);
2.市国投公司国有公房15幢(原三明印染厂的玫瑰新村第1#、3#、5#、7#、8#、9#、11#、13#、14#、18#、19#、20#、21#、23#和原纺织厂玫瑰新村第31幢);
以上涉及个人产权房441套、公房285间,总面积38584.67平方米。其中:个人产权房面积27517.65平方米, 公房 11067.02平方米。具体以产权摸底调查核实材料的公示清单为准。
3.市国投公司国有商业店面884.88平方米;
4.其它用途房屋279.55平方米(玫瑰新村34幢附楼、玫瑰新村16幢一层1号);
以上共计面积约39749.1平方米(以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安置对象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改房441户(具体以产权摸底和需安置人员调查核实的数据公示清单为准)。
(二)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2004〕2号)“关于立丰公司异地搬迁问题”的规定和福建省立丰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立丰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精神,2003年4月30日改制时在册并符合职工安置房准入条件的原立丰公司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可申请购买本地块职工安置房。可购买职工安置房职工的名单及户数以经依法依规核准并公示的名单为准。
(三)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72号、〔2010〕129号、〔2010〕157号),安置原三明宾馆周边的牡丹新村13幢、17幢、46幢等拆迁户。
(四)市国投公司国有商业店面884.88平方米。
(五)其它用途房屋279.55平方米(玫瑰新村34幢附楼、玫瑰新村16幢一层1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店面采用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其它用途的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二)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三)房屋原有合法建设的地下室、阁楼、无产权房屋附属物等,采取现场估价方式进行货币补偿(若有产权证,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实行价值评估,进行货币补偿);一层住户的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含店面)规划建设在本征收项目改造地块内,安置房具体建设位置、户型、面积、用途以市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并于本项目征收公告正式公布时公示。
(五)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个人产权房)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评估方式
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价格。
2.协商方式
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
(1)旧房价值补偿:按7300元/㎡协议价进行征收。为鼓励货币补偿,按旧房价值补偿的10%,即730元/㎡给予补偿。
(2)室内装修补助费:被征收人另行购买新房的,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30元/㎡。
(4)临时安置费:发给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2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5)搬迁奖励:在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搬迁移交旧房,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6)楼幢整体签约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商期满后3个月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奖励200元/㎡。
(7)如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房产证、土地证工本费,并可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超过旧房面积的部分一年内返还契税。
(8)产权人直系后代(户口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子女或孙子女)可在原划片小学、初中继续就读,有效时限为12年。
(9)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一级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装修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3.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户可以选择评估或协商方式
1.评估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选择评估方式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旧房二次装修补偿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1)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享受10%公摊面积补助。公摊补助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计算,该补助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3)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助面积为基数(以下简称总基数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户型。上靠面积不超过15㎡(含15㎡)。
(4)上靠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3400元/㎡计价。
(5)因小户型旧房导致的设计问题,少量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部分按6800元/㎡计算。
(6)上靠面积不足7.5㎡的,其中不足部分按3400元/㎡给予补偿。
(7)若有剩余房源,每户仅可跨一次户型选房,跨户型面积按市场价(本地块商品房交房时)计价。
3.搬迁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基数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2)楼幢整体签约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奖励200元/㎡。
4.搬迁补助政策
(1)搬迁补助费按总基数面积,一次性发给30元/㎡。
(2)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补助费10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3)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一级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装修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4)如涉及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总基数面积发给12元/㎡/月,并给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以上费用以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按实结算,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原则上按月支付(若因被征收人原因不移交旧房的,停发临时安置过渡费)。
如涉及实行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总基数面积发给12元/㎡/月,并给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临时安置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
以上两种过渡方式需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建设方式确定。
5.安置房上靠户型
共设计6种户型(附户型面积平面图,实际面积有3%左右正负差), 按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型:
(1)旧房面积41.79--50.65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70平方米(95套);
(2)旧房面积54.46--60.41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80平方米(55套);
(3)旧房面积62.5--66.23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85平方米(250套);
(4)旧房面积67.88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88平方米(40套);
(5)旧房面积72.98--75.18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95平方米(60套);
(6)旧房面积80.57--81.38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100平方米(25套)。
安置房上靠户型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共计525套可挑选。
6.安置房入住标准
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镶板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砌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安装座便器。
7.楼层价格调节系数
10层以上(含10层)的安置房,每增加五层需按20元/㎡计价,顶层不再加价;5层至9层不补楼层差价,4层以下(含4层)减少20元/㎡。
五、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评估方式)
商业用房(店面)按照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评估方式的不计店面二次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费按标准享受,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该补偿费报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列入征收成本。
其中,玫瑰新村34幢附楼(其他用途房屋)原则上一层沿街店面的视为商业用房给予补偿安置,二层视为办公用房给予补偿安置;面积按原公开拍卖的总面积划分一二层面积。
(二)货币补偿(协商方式)
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300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发给6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
3.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给3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发票为准),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或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给予6个月30元/㎡/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因结构原因超过原有产权面积按市场价(本地块商品房交房时)计算。
2.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发给65元/㎡/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以上费用以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按实结算(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
3.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给3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或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给予30元/㎡/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四)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依法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六、国有土地和国有住房补偿安置办法
(一)改造地块内的市国投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收储,处置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储的国有土地用于棚户区改造,统一建设户型面积约为68㎡的职工安置房,用于安置本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确认的原立丰公司有关未享受房改政策且户籍在三明市区3年以上的正式在册职工。购买本地块安置房的原立丰在册职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登记在册,视同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今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可申请购买职工安置房的在册职工的资格及审核工作由政府另行制定办法。
职工安置房的价格按现时经济适用住房房价3280元/㎡,加上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该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均价差价45%的土地收益款进行核定。经核定差价款为324元/㎡,职工安置房价格为3604元/㎡(向政府缴纳该收益款后,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
(二)符合购买本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条件且在地块内实际拥有公房的原立丰公司在册职工(户口须在三明市区3年以上),若放弃购买职工安置房资格,且无享受过房改政策并无自有住房的,给予16万元/户的货币补助。
(三)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无经济能力购买职工安置房的职工,可另行申请梅列区翁墩的公共租赁房(需符合公租房准入政策)。
(四)在征收地块内的公房使用职工无自有住房的,如在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搬迁,给予如下补助和奖励:
1.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搬迁移交旧房,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
2.临时安置过渡费按600元/月/户发放,以上费用以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按实结算。
3.若需政府提供公租房过渡的,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给予300元/月/户补贴。
4.搬家费一次性发给600元/户。
(五)拥有自有住房的公房占用职工但是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或保障房政策的,如本人未实际居住或用于出租等非自住行为的,一次性发给600元/户的搬家费并可申请购买职工安置房。
(六)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公房占用职工不再享受本地块的职工安置房政策。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移交旧房的仅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户和600元/户的搬家费。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的按照《三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政文〔2009〕209号)执行。
八、选房顺序与搬迁程序
(一)选房顺序: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摸球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搬迁奖励及公房使用人购买职工安置房的资格。
(三)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四)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五)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与原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性质不变,超出面积部分为出让性质),办理安置房权属证明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本方案实行“六公开”制度:(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立丰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宣传栏或补偿安置服务手册中公开。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