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和谐稳定,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强化路面巡逻管控的同时,加大对酒驾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的整治力度。5月27日,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查获《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首例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案。
5月27日上午,三明高速交警六大队按照上级部署,组织民警在建宁收费站开展集中整治酒驾统一行动。9时45分许,一辆黑色本田小轿车朝收费站方向驶来,见有民警设卡检查,便走走停停,这一举动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于是,执勤民警迅速上前对其拦截检查,当驾驶人落下车窗时,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鼻而来。随即,民警对该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其呼气酒精检测值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或许是因为心虚,驾驶人黄某非常配合交警检查,主动自报姓名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且反复声称证件有效,催促民警快速开单处理。但执勤民警并未如其所愿,而是仔细查看了黄某提供的证件,发现该驾驶证上存在瑕疵,便迅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比对,系统显示黄某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且无换证记录,可见黄某提供的驾驶证系伪造的。
面对系统查询的结果,黄某百口莫辩,只好如实交代了自己使用伪造驾证的事实。原来,黄某的驾驶证在3年前就已到期,但因其本人有交通违法未去处理导致一直至法换证,为逃避交警检查,就想方设法花钱找人做了本假驾驶证使用。当民警告知黄某使用伪造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时,黄某呆若木鸡,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三明高速交警对黄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依法进行了处罚,并移交建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理,等待黄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相关链接:《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伪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