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伤害他人刚过缓刑考验期的余某,在“庆新生”宴席后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处。近日,他被三元检察院对其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三元法院对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余某系大田外来三明务工人员,租住在三元富兴堡。2015年7月9日因民间矛盾引发伤害他人,被三元法院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6个月。2016年1月19日,朋友吴某以为余某刑满“庆生”为由,邀请其到家中作客。酒过三巡,余某执意要送另一朋友张某回家,随后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三元复康路附近被三元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余某血醇含量为87.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的本意在于为犯罪分子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害,让犯罪分子好好悔过向好。本案余某为庆贺过了缓刑考验期,却持有侥幸心理而不顾后果地酒驾,案发后又后悔不已。目前酒后驾车的认识还常常处于“有常识、欠意识”的状态。在此提醒广大司机:酒驾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应时刻敲响警钟,远离酒驾。(邱烈明 包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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