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动公司辩称,陈晓因已将《迟到》权利转让,经过数次流转,权利已由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陈晓因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我公司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等签订了《九层妖塔》合作投资、承制合同,我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我公司也已经从音著协取得涉案音乐的合法授权,且音著协作出权利无瑕疵保证,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我公司未侵犯陈晓因任何著作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陈晓因要求的经济损失畸高,也未提交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陈晓因全部诉讼请求。
音著协述称,陈晓因已将《迟到》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非本案适格原告,请求法院驳回陈晓因的起诉。此外,还称自己为使用方艺动公司和授权方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方面牵线搭桥的行为性质是版权代理,艺动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晓因是音乐作品《迟到》的词曲作者,确认陈晓因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中影公司等四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九层妖塔》中使用陈晓因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迟到》原曲歌词80%以上,旋律基本沿袭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侵犯了陈晓因的复制权。《迟到》随同《九层妖塔》电影拷贝,被复制成多份提供给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陈晓因的发行权。将《迟到》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下来,侵犯了陈晓因的摄制权。《九层妖塔》在对《迟到》使用过程中,将原曲前奏8小节缩减为5个小节,改动了主旋律的排列,对于以旋律、音调为核心的音乐作品而言,上述改动,已经侵犯了陈晓因的修改权。
但上述改动,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陈晓因改编权的侵犯,也没有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未损害原曲作者的声誉,也不构成对陈晓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陈晓因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修改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法院一审做出此判决。(记者 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