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载客10人以上的公交车上,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会带来极大的行车危险。近日,城厢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今年4月3日傍晚,女子柯某在城厢区南门乘坐公交车并投币3元欲前往某处。中途,驾驶员林某某与柯某因区间收费标准问题引发口角纠纷。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柯某不顾行驶安全及车上十余名乘客的人身安全,谩骂并上前用脚踢踹正在驾驶车辆的林某某,导致公交车紧急刹车。该车停下后,柯某再次多次上前踢打林某某,致林某某脸部、腰部等处受伤,多名乘客劝阻无效。林某某将公交车开到派出所门口并锁住车门,随后民警到场将柯某抓获。经查明,柯某欲乘坐的该区间收费标准为4元,另外,案发时该公交车载客超过10人。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因车费收取金额问题与驾驶人员发生口角纠纷后,谩骂、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办法官介绍,柯某在实际载客超过10人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踢打驾驶员,妨害安全驾驶,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故不宜对柯某适用缓刑。(记者 吴伟锋 许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