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11月6日讯“都那么晚了,没想到交警还在抓车。我一开始也是抱着侥幸心理的,没想到被逮着了,我刚来这里务工一个多月就要进牢房……”张某某懊恼道。只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10月29日,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
10月28日晚,一湖南老乡过生日,邀请张某某(男,湖南人)到仙游县榜头镇一菜馆吃饭。当晚,大家兴致都很高,张某某当然也不例外,于是喝了二两52度白酒。吃完饭,大家兴致仍未消停,于是准备去KTV唱歌。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两个湖南老乡一同前往KTV,结果被正在夜查的榜头交警中队民警抓获。经鉴定,所送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9.6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借此,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不论白天、黑夜,不分节日、假日,不管是偏僻的乡村小道,还是酒饭店及娱乐场所周边等,都有我们的身影。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健康,请不要心存侥幸,请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牢记心间,否则您随时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