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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重申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

来源:湄洲日报 2016-01-26 15:05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记者昨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去年初,市政府发出通告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让广大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近日,市政府重申,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市中心城区(荔城区、城厢区):东圳水渠(市检察院至广化寺)—城厢区人民政府—江鸿路—荔园路—东圳路—东圳水渠(市检察院)。

  涵江区:涵东街道,涵西街道,商场管委会,国欢镇码头村部分区域(公园西路以南、西环城路以东)。

  秀屿区:笏石镇的前线路、八二0路、工农路、大众路、顶社村下街、三门井、下桥头、三社头及土埕路以东、前线路以西、工农路以南区域。

  仙游县:北至学府路(北一环路)、南至木兰溪(含鲤南镇柳坑社区中亥亭岭街以北老城区)、西至城象线(喇叭口)、东至东一环路。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安监12350,工商12315,环保12369,市城市管理执法局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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