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因当庭撕毁重要证据被延平区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万元的陈某获释。当日,延平区法院依法对陈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
3月5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借条》原件和转账凭证各一份,法庭交由被告陈某进行质证,被告陈某对《借条》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在质证过后,被告陈某私自撕毁《借条》,撕毁过程由法庭监控设备全程记录,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陈某认为罚款太重,依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延平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万元的决定并无不当,故复议申请人陈某请求减轻罚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