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和县检察院批捕一起异地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松溪县人)在今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在松溪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政和县人林某和许某,毒品重量达1.4-1.6克,总价为人民币1700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松溪县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林某,林某将在政和县筹集的毒资以现金方式交给刘某某后,将毒品带回政和县进行吸食。由于本案中毒品交易的毒资筹集地与毒品的转移地均在政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而“犯罪地”包括毒资筹集地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所以本案政和县具有管辖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8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政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之后又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有吸毒恶习,系毒品再犯。且刘某某于2018年5月被刑拘上网追逃,并企图逃跑。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鉴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根据规定,政和县检察院决定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