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6日讯 近日,宁德蕉城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2月,吴某銮向林某借款计20万元,并承诺按月向林某支付利息。借款后,吴某銮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并拒不偿还借款本金。2015年9月,蕉城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銮偿还林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可判决生效了,吴某銮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之后,法院向吴某銮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吴某銮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
经查,吴某銮于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之间,其手机微信余额支付或提现等累计250余万元;2019年间其微信余额支出160余万元。2020年6月,蕉城法院将吴某銮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后其被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同年12月,吴某銮姐姐吴某英与林某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并支付给林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黄霖 黄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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