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态进行破坏,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今年,蕉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等表现,在对其取保候审的同时,要求其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原地修复。目前,该项修复工程已通过司法办案机关监督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合格,法院也因此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这是近年来,市检察院积极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的一个实例。
补植复绿工作是我市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举措。据了解,去年以来,两级检察院共办理适用补植复绿案件50件50人,补种林木8614余亩,制定出台了有关生态修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0份,发出检察建议16份,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活动共40余起,并拓展生态修复适用范围,在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案件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构建多元化的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针对近年来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但主观上不愿意实施生态修复,或客观上丧失修复能力,导致受损生态环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情况,市检察院积极创新生态修复工作新方式新方法。通过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成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破解环境损害修复资金难的问题。屏南县检察院针对森林失火案件多为农村“留守老人”所为,经济困难无法完成补植问题,多渠道争取国家司法救助金,促进失火林地及时得到造林复绿;福鼎市检察院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金”,目前共有4家涉案企业交纳生态环境修复金共计220万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今年11月25日,市检察院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全市生态检察工作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并制定了《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机制的规定(试行)》,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目的、适用范围、修复方式、协议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的履行、运行保障等进行了规定,从而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工作有效开展,为打造绿水青山、碧海蓝天的“清新宁德”提供了制度支撑。(茹捷 通讯员 冯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