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通报四起公车私用典型问题:
1.福安市司法局副局长林立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10月21日、22日,林立先后2次乘坐福安市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办理公务后顺道办理私事。2016年10月17日,福安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寿宁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范希强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2月21日(正月初三)上午,范希强驾驶警车前往修理厂维修途中,私自用该警车送其亲属往寿宁县清源乡童洋村,当天下午又用该警车接其亲属回寿宁城关。2016年11月9日,寿宁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塘海堤水闸管理处主任陈景国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10月6日,陈景国在值班带班期间,驾驶公务车辆办理私事。2016年11月11日,东侨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霞浦县文体新局主任科员张招平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3年,霞浦县文体新局因工作需要,向社会临时租用车辆。张招平将自己私车用于公务活动,并以公务活动名义在该局先后报销其私车燃油费14笔、车辆维修费2笔。经核查,其中报销的4笔燃油费和1笔车辆维修费实际为个人使用产生的费用,共计2245元。2016年10月26日,霞浦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追缴。
通报指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经四年,但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依旧我行我素,不知止不收敛,触碰纪律红线,受到严肃处理是咎由自取,教训十分深刻,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第一,要深刻认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当前,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全面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进一步严格公车管理使用纪律。第二,各派驻纪检组(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渡期间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第三,要加强通报曝光。对公车改革实施后的违规配备使用问题,一律公开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相关人员一律点名道姓曝光。第四,要开展专项督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省纪委部署要求,开展公车号牌改挂工作专项督查,对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公车号牌改挂工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公车改革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宁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