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省级相关人才项目的顺利实施,近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下文强调有关事项。
据悉,宁德市明确了资金使用原则,即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对入选对象实行“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明确各类资金的发放办法。发放安家补助,以人才实际到岗企业支付第一个月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发文确认的次月,发放 30 %的安家补助;确认后满两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发放 30 %的安家补助;确认后满三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发放余下的40%安家补助。发放企业聘用补助,在签订聘用合同或正式到岗前申请的,在正式到岗并发放首期薪酬次月开始发放,企业聘用补助按首期薪酬计算;正式到岗后申请的,在审核通过发文确认的次月开始核发,企业聘用补助按公示当月薪酬计算;用人单位按人才实际在宁月数核发,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 3 年。此外,还明确各级人才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相应责任。(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