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吗,除了汽车、人身安全可以上保险,环境也可以买保险了!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由保险方履行赔偿义务。
据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意见,明年起将在六类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别是重金属污染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同时,我省也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根据投保程序,保险方应当为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排污企业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国家依法确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在国家出台最低责任限额之前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额。
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提出环保整改事项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保体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方和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保险方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方可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保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方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