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市政府近日出台《宁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时垫付。发生规定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为城乡低保对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金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医疗机构在抢救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证明材料有异议时,由市医保中心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定》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记者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