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我怎么成了犯罪嫌疑人?”日前,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不禁发出如此感慨。吴某某出身于干部家庭,从小品学兼优,拥有大专学历,是典型的“乖乖女”,那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了呢?
记者从柘荣县检察院了解到,原来这都是因为“醉驾”。日前,吴某某母亲在家宴请朋友,出于礼貌,吴某某也敬了在座阿姨几杯米酒。散席时,有个喝高的阿姨要求尚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吴某某开车送其回家,碍于面子,吴某某婉拒不了,就开车送阿姨回家。途经双城镇河滨东路时,被正进行夜查的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检出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1.15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要从重处罚,吴某某就这么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据柘荣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