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物价局下发《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由市政供水管网供水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下同)住宅及公建项目自来水供水设施工程,由施工企业进行建设,并承担建设后自来水设施的日常运行(不含用电费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应计入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费。
通知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房每平方米为17元,以上收费标准不含供水加压设备的费用。计费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为准。以上收费为最高标准,允许下浮。
据了解,自来水工程建设范围为,从上一级取水口至建设项目小区用户终端计量水表前的自来水供水管道及加压设施(不含消防、绿化、人防等公共用水设施)的施工安装建设。供水企业必须执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否则,不得收取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新建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与自来水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签订自来水供水管道建设合同,并明确约定材料和设备规格、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及工程竣工时间。5月1日前供水企业与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水合同或协议的,按已签订供水合同或协议执行。(林珺 孙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