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押金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纠纷。近日,宁德蕉城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押金返还问题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26日,租客小林与房东老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老王将其坐落于宁德东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小林,租赁期限为一年,小林需支付押金11400元,待租期满后,押金退还。随后,小林按约定交付了押金并支付了租金。但当租期满期,小林找老王要求退还押金时遭拒。几番沟通未果,无奈下小林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老王返还押金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老王辩称自己的房屋遭到小林的损坏,遂请求法院扣留押金,待房屋修缮完毕后多还少补。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小林与老王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老王退还小林押金,故小林请求老王退还押金并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老王主张小林赔偿其房屋遭受的损失,因未提起反诉,赔偿请求也没有具体的金额,故对其扣留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老王返还小林押金11400元及相应利息。(茹捷 郭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