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误事,更易伤人,只因在电话里听到自己的女性朋友与他人聊天,男子酒后恼羞成怒便手持砍刀冲到会所欲砍人,后砍伤前来劝架的被害人。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该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温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1676.1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与其女性朋友林某某电话通话聊天时,听到林某某与王某某聊天,心生不满,遂持一西瓜刀前往霞浦县松港街道某音乐会所。在该会所楼下遇会所员工江某某、吴某某,被告人温某某不顾女性朋友林某某劝解及被害人江某某的辩白,持西瓜刀追砍被害人江某某,致其第三掌骨基底部开放性骨折、第四掌骨开放粉碎性骨折、第四掌骨关节开放性脱位并侧副韧带断裂等。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温某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江某某系霞浦县松港街道某音乐会所劳务人员,其因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行为致轻伤,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8日在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10日,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050.1元、护理费1513元、误工费1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酌定)3000元,共计人民币2167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温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叶伏国 通讯员 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