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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昨日,记者从龙岩市政府办获悉,7月1日起,龙岩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近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下发至相关单位。

  《办法》针对的人群包括: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龙岩将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这些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一般企业职工参保办法

  参保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以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满25年,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保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经身份认定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保。

已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参保办法

  此外,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保时应每人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15000元,其中个人缴交2250元。

  对于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前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他不足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解决。

  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是否给予补助由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个人不愿承担缴费资金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网记者 廖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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