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所承运的烟叶无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赚取运费,仍为他人运输烟叶的被告人任某,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3月23日,家住山西省新绛县横桥乡的被告人任某,经他人(待查)介绍,与雇请的驾驶员卢某一起驾驶晋M8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云南省曲靖市东山镇,在未办理烟草准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包烟叶60元运输价格,为他人(待查)承载25800公斤烟叶(计516包)欲从云南省曲靖市市运往广东省普宁市。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与卢某驾车途经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时,被长汀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查扣的涉案烟叶每公斤计价33.14元,共计价值855012元。到案后,被告人任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讯员 罗礼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