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闽清县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近百万元。近日,闽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闽清县农业局原局长刘宜业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官介绍,刘宜业自2011年7月起担任闽清县农业局局长期间,先后15次利用职务便利,在有关企业及个人申报政府农业补贴项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宜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27万元,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作出后,刘宜业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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