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6日讯 “翻来翻去啥也没有,倒腾半天就这五毛钱。”入室盗窃的张某以为没偷到什么东西不算犯罪,不曾想他的行为仍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五毛钱的案件。
曾因盗窃多次获刑的张某因无钱花销,心生干起老行当的想法。2020年8月8日,张某独自一人到福州市仓山区一户人家门口,见房间门没有锁,便悄悄溜进房间。张某在房间里面翻来翻去,只在房间桌子的抽屉内发现了现金0.5元,便将这仅有的五毛钱装入裤兜,准备离开。不料在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归案。
仓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方式。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不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哪怕分文未得,也要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张某虽只盗窃了极少数额的财物,但其行为属于入户盗窃,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