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2025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统一调整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从2025年1月起执行。
调整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00元、二级伤残增加95元、三级伤残增加90元、四级伤残增加85元。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低于3325元/月的,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此外,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切身利益,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具体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通知》要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