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全省选择若干个县市区创建一批省级农民创业园和示范基地。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创建1个市级农民创业园。
按照规定,凡进入创业园投资,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到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记者 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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