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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20年内物业费免费” 物业却来频繁催款

来源:燕赵晚报 2018-03-30 08:48 http://www.mnw.cn/

  面对物业一次次催缴物业费的通知,他也一次次质疑:之前约定的“20年内物业费免费”条款,到底算不算数?

  新乐人刘先生在2011年购买了一套位于新乐市幸福路御华名府小区的房子。刘先生说,当时与售楼人员代表的卖房方签订了一份认购合同,在合同中的第4条,双方约定:20年内物业费免费、5年内电梯免费试用、24小时热水分户入流。刘先生说,当时看到这个条款就非常心动,这对于业主来说是个很“利好”的条款。双方签订完合同,甲方盖的是“新乐市幸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章。然而事实又是怎么样呢?

  刘先生是在2014年入住的小区。他说,就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就先预交了物业费。“当时我就问合同条款约定的问题。但最终还是先交了。因为不交的话,就办不了入住手续,拿不了钥匙,不能装修。”

  刘先生说,物业费预交了2年。2017年的确没有收取物业费。原因是开发商感觉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欠缺,贴通知说,物业费先不收取了,那一年的确没有人收取。他介绍说,去年小区新换了一个物业,在过了2018年春节之后,新物业就开始让业主们交物业费。“所以我就问物业,当初签订的合同该怎么说,而物业的说法是合同作废了。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刘先生说,现在也联系不上当初签合同的卖房方,也不清楚签订的合同还是否具有效力。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有几户业主反映了这个问题,但是这种合同不成立。因为现物业并没有与业主签过这种合同,物业不是公益机构,雇佣的工作人员也需要开工资,所以要统一交物业费。至于合同约定,业主和哪一方签订的,可以去找哪一方。

  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王润奇律师认为,如果楼盘五证不全,整个认购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假如五证齐全的话,在没有经过现在服务的物业,也就是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条款也同样属于无效条款。只有在三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协议才能生效。(社区记者丛俊儒)

原标题:20年内物业费免费? 购房认购合同算不算数?
责任编辑:朱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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