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公司赔了1.8万】
12月10日,据上海市总工会:小杨于2016年3月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劳动合同。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公司走店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未同意被告的休假申请。2018年7月16日,小杨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公司表示,小杨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小杨则主张,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等同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系违法开除,应支付赔偿金。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杨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佐证其制作的加班时刻表,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公司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因此,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对应,法院认定加班事实存在。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2411元,加班费181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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