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一起运营微信公众号赚钱,没想到后来分道扬镳为了散伙费闹上法庭。更让人惊叹的是,这个微信公众号最终竟被“估值”到340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第一起微信公众号合伙运营团队退伙财产分配案件。
2016年1月,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人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就共同设立微信公众号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赵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公众号运营期间,分别以赵某、尹某、袁某和张某的名字设立专栏,内容则以四人分别发表或合署发表文章的形式呈现。
静安区法院方面披露,由于经营得当,定位明确,该微信公众号以丰富多彩的内容俘获了大批受众的心,且四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博主、作家或网络名人,这样的强强合作整合了各方的影响力,粉丝关注度日益增长且运营收入可观,截至2017年7月,微信公众号已累计收入300余万元。原、被告就部分收入进行分配,后因产生分歧,赵某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并扣留公众号收入款,致使各方发生争议,无法继续合作运营公众号。原告尹某、袁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公众号及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
近日,静安法院对原告尹某、袁某、张某诉被告赵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各方的合伙关系成立,微信公众号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按照公众号价值依法支付原告补偿款及各项商定的费用、分红。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其他网络资源,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最终,静安法院以涉案微信公众号评估价值400万元为基础,还综合考量了微信公众号自身的一些特点,还有预期收益等等,最终酌定它的价值为340万元。因此,赵某要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先前已经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招商费、导流费及分红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微信公众号到底有没有商业价值?静安法院解释,从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方式来看,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粉丝关注,进而为广告商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具有广告投放价值。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涉案微信公众号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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