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或、《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引来市场广泛关注。
具体到拥有万亿元市场的跨境电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认为,《电商法》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且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影子,留有极大的空白待日后逐步完善。
跨境电商寡头效应
《电商法》一经颁布,就引起整个行业的轩然大波,大至平台、品牌方,小至海外代购、微商,都不得不开始关注运营的规范化。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具体来看,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目前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已形成了以下“三大阵营”:以网易考拉、天猫国际、洋码头、京东全球购(海囤全球)、唯品国际、亚马逊海外购、寺库、小红书商城为代表的一线“头部平台”,以苏宁海外购、1号店全球进口、聚美优品、丰趣海淘、魅力惠、宝宝树美囤妈妈、易趣为代表的“第二梯队”,以及以蜜芽、宝贝格子、波罗蜜全球购、国美海外购、五洲会、海蜜严选、聚优澳品、跨境淘、麦乐购、摩西网、优集品、冰帆海淘等为代表的“第三梯队”,市场格局梯队层次鲜明,“寡头效应”初步显现。
具体规则待明确
面对如火如荼的跨境电商,吕友臣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规范方式也是比较笼统的。
“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确实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框架式的、笼统的,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不具备任何的可操作性。实践中的难题没有真正的解决。”吕友臣律师补充道。
而正是由于《电商法》将代购、微商以及网络直播纳入了监管范围,但目前各大平台对代购的监管还没有出具具体的细则,导致很多真真假假的版本流传在代购圈里。
比如有代购在朋友圈发文称:“因国家政策调整,电商法细则还未明确,需要一段时间适应新的法律法规,1月1日起,朋友圈暂停更新,发货照常,新老客人发微信时不要涉及敏感字眼。”
还有例如“微信正式启用新政策,限流和降权等。”“2019年电商新规的到来,大家一定要避开敏感字眼,例如钱、订单、付款、发货等。”
这些闻风而动的朋友圈代购们也正在等待具体部门和平台发布的具体监管公告细则。(记者 刘斯会)
刷单、数据杀熟、捆绑搭售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渗透在中国人消费生活的诸多层面,成为野蛮生长、芜杂的灰色地带。
2018年8月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便是旨在厘清、界定,解决这些曾经法律上的盲区。
这部《电商法》,历经2013年12月起草,2014年11月立法大纲确立,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了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此后经过三次审稿,最终成型。《电商法》规范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对界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强化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社会共治等若干重大问题均有规定。
“《电商法》是总则性、概要性、具体实施上,还需要与相关细则、监管配套措施结合起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董毅智对时间财经表示,“遗憾当然是有的,但并不是主要问题,”
那么,这部新出炉的电商法对电商行业存在的乱相、现实相将施加哪些影响呢?
税与微商,备受关注
“税的问题,这是今年最主要的问题。”董毅智表示,此前,个人卖家无须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但是在《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在此基础上,《电商法》第十一条又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商法》界定的税收范围包括跨界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此后,论是淘宝客、朋友圈微商、还是抖音直播带货,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这一举措,被普遍认为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在税收问题上,拉齐了上线的标准。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解读报告》中,也认为这同时是中国将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信号。
“如果说微商,我觉得不是很准确,应该是社交电商。社交电商里,微信可能是个主要的渠道,所谓的微商大部分跟直销的,传统的三级分销结合起来的。”董毅智在谈及《电商法》对微商的影响时谈到,但是税收问题还无法一蹴而就地解决。
这其中涉及到众多问题,诸如微商环境下如何、何时缴纳税款?是否会产生重叠征税、重复征税?后续是否追缴税款,如何保持公平性等。这一次只是把税收问题又突出了,但要“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电商法》对违法的微商最高将处以200万元处罚。“之前一直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对微商进行规范,200万是行政处罚较高的处罚标准了,因此还是属于比较严格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对时间财经说:“200万的处罚是针对部分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比如没有对平台内经营者尽到审核义务的处罚。”
如《电商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微信对于微商而言是平台经营者,但是它只要履行了审查义务,就可以对此处的5-200万罚款免责,这个是对入驻商家的审核义务,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包括核验、登记、建档和定期核验更新。”李旻说。
砍单、搭售与押金退还
砍单是指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甚至被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这种情况常常在“双十一”等电商大促中出现。
“砍单”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议成本高、解决问题困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在某些电商平台上,砍单已经成为惯例,造成了虚假的繁荣。《电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众多OAT平台上,机酒预定很多时候都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搭售了其他服务。此问题由来已久。对此,中国民航局运输司早在2017年8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严禁互联网机票销售中的“搭售”行为,并表示要加强对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电商法》第十九条对此亦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商发展,诸如ofo等品牌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凸显。《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此前,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专门规定规定了押金问题,加强了对消费者押金资金安全的监管。
“电商法最基本的实现的就是和实体经济打通,实体经济电商化,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竞争,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任何一个产业,已经不是新生事物,而是一种常态。在这种新常态的态势下,如何实现产业升级,这才是最根本的问题。”董毅智说。(时间财经梁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