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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公告谎报军情称与央企合作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1-01 16:26 http://www.mnw.cn/

­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日讯 2018年12月29日,吉林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显示,融钰集团(002622.SZ) 因“假央企”事件存在信披违规情形,吉林证监局对融钰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董事长尹宏伟等9人进行罚款。

­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

­  《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  经过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后,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  吉林证监局表示,对融钰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佳慧,董事、副总经理马正学,董事李勇、刘丹,独立董事普峰、韩光、于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下为全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融钰集团等10名责任人)

­  当事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  尹宏伟,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融钰集团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左云县。

­  江平,男,1968年12月出生,时任融钰集团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  黄佳慧,女,1982年7月出生, 时任融钰集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  马正学,男,1978年11月出生,时任融钰集团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  李勇,男,1981年10月出生,时任融钰集团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  刘丹,女,1977年11月出生,时任融钰集团董事,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  普峰,男,1986年7月出生,时任融钰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  韩光,女,1979年7月出生, 时任融钰集团独立董事,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  于雷,男,1976年7月出生, 时任融钰集团独立董事,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融钰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 融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  《公告》披露后,2018年7月12日融钰集团股票价格上涨至4.43元,日涨幅9.93%。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后,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  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  对融钰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佳慧,董事、副总经理马正学,董事李勇、刘丹,独立董事普峰、韩光、于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  一、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二、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三、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四、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五、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六、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  七、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吉林证监局

­  2018年12月25日

原标题:融钰集团公告谎报军情称与央企合作 董事长等9人遭罚
责任编辑:柯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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