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网站消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对于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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