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第3款:其实是定义。
第16条第2款:这条很重要,这是刘教授的要求宝能清盘的法律依据。
答:
第一、独立董事应为全部股东说话,替中小投资者说话正确,但是宝能也是万科投资者,独立董事也应该为宝能说话。
第二、刘姝威的引用法条如果正确的话,那么刘姝威的要求钜盛华的资管计划清盘是合理的,但是立即清盘做法我不同意。
引用条款:证监会2016年13号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七)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所以你可以看到钜盛华的澄清公告里面也表达了这样意思:我承认到期了,证监会的规定我们坚决遵守,我们是守法企业,但是我们就延长清算期做了规定:
“二、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本公司作为 委托人的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前述资 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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