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置房概况
第十三条【区位】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罗湖 “二线 插花地 ”棚户区 改造专项规划》所标示的木棉岭片区或布心片区范围内。
第十四条【数量】
对符合本方案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 ,按照产权调换的标准提供相应数量房屋。
第十五条【套型面积】
安置房套型面积与被征收 房屋套型面积相近。
第十六条【产权调换方式面积结差】
商品性质(“红本 ”)住宅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簿有记载套内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差异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登记簿没有记载套内面积或者记载不明的,以建筑面积1:1.18进行调换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后房屋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差异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非商品性质(“绿本”)住宅符合本方案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簿有记载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差异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四章签约期限与奖励
第十七条【签约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按合同约定期限腾房、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