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6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16日消息,《英雄烈士公祭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英雄烈士公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在英雄烈士公祭场所从事影响纪念英雄烈士活动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公祭主体、公祭仪式等方面的内容。
公祭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
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重要纪念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公祭等纪念缅怀活动。
《征求意见稿》要求,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征求意见稿》提出,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在同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加英雄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纪念形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丰富英雄烈士公祭活动内容,引导公民通过观看英雄烈士公祭活动直播、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征求意见稿》指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开展网上祭奠活动,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保持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英雄烈士公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在英雄烈士公祭场所从事影响纪念英雄烈士活动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安葬在国外的英雄烈士,驻外使领馆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公祭等祭扫纪念活动。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站长统计
CopyRight ©2019 闽南网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