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禁烟条款”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同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作出修改,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此外,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总台央视记者 田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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