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崇勇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办理、公司设立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崇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崇勇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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