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亦林
近日,天津摆摊妇女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等一些涉仿真枪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其中,公安部门主导制定的枪支标准成为争议焦点。不少学者对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制定枪支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提出质疑。透过仿真枪案件本身,折射出我国立法机制中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弊端,亟须加以改进。
首先,部门主导的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有限,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统一的不理想。立法过程原本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磋商的过程。而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法规起草,参与者多为管理部门选定,知情者较少,特别是法规涉及的管理对象往往没有机会参与,或是形式参与而无话语权,这导致立法透明度、民主性不足。有些规定没有经过充分的磋商、讨论,不接地气,可操作性不足;有些规定只重管理、不重现实,不考虑人性关怀、过于严苛,这些都给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部门主导立法难免夹杂部门利益,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性。部门主导下的立法往往会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一些部门意图通过立法程序,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但对规范本部门权力的内容重视不够,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一些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条款上,对制度本身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没有解决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效果,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电力法”“邮政法”等部门主导制定的法规引发广泛社会争议的根源就在于此。此外,有些部门在立法中偏袒个别利益集团,罔顾人民群众利益,引起公众不满,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和政府形象。
再次,部门主导立法的不统一性也带来执法的困难,影响执法效果。部门立法的局限性会造成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同级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最典型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分散立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有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使得管理对象无所适从、执法者不敢严格执法。就拿涉仿真枪案件来说,因为枪支规定标准过低,一些地区司法机关从民众的可接受性和执法公平处罚,并没有严格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造成了一国范围内司法的不统一,影响了执法效果和司法权威。
最后,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是立法公正性的保证。《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最大限度减少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的影响。尽管部门立法具有立法效率高、有助于提高有关部门积极性的优点,但对法治的戕害也不容忽视。去部门立法利益化顽疾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充分发挥立法机关自身的主导作用,尽量减少委托立法,尽快改变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局面,通过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克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