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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发意见 规范社区矫正衔接

来源:央广网 2016-09-28 19:26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  央广网北京9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在我国,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行为较轻的人员实施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减刑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今天向社会公布,对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多个环节进行规范。

­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介绍,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了一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

­  袁其国介绍,通过核查发现脱管4536人,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或者找到下落了,但拒绝接受监管;漏管3666人,社区服刑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到社区报道。监督纠正了脱管3779人,漏管2657人。

­  针对防止“脱管”、“漏管”,《意见》强调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  袁其国表示,主要考虑目前我国的电子手铐、电子脚镣、手机定位的成本,已经较之过去大大下降,普及起来也能接受,有利于执行机关准确掌握服刑人员行踪,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及时有效。

­  收监执行属于刑罚变更执行的范畴,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程序,以及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  袁其国介绍,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且明确了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对于被裁定、决定收监但同时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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