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其中明确:①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可向法院申请赔偿;②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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