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消费者刘女士在卖场购买了一套价值4万余元的沙发,约定送货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但两个月过去了,刘女士迟迟不见送货上门,直到今年4月12日,经销商才通知刘女士可以送货。刘女士认为经销商违约,向工商部门投诉,获赔1.5万元。
2015年10月3日,刘女士在一卖场看中一套价值4万余元的真皮沙发,便与经销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缴纳了全款。经销商承诺送货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并履行“送货安装零延迟服务”:每延迟一天按已付货款的6‰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
由于种种原因,经销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并没有送货上门,而是拖延到了今年4月12日才通知刘女士可以送货。刘女士认为经销商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近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经销商履行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1.5万元。
经重庆市工商局江北区分局华新街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刘女士日前拿到了1.5万元违约赔偿金。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杨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