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勾洪国受审现场。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5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勾洪国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勾洪国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勾洪国,男,1961年11月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北京澳客筑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莱辐烯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说明了庭前会议情况。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勾洪国于2013年经人介绍与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长期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相识,受胡石根影响,逐渐形成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思想。2014年以来,勾洪国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参加有关颠覆国家政权培训,参与炒作热点案件,并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其间,勾洪国出资并联络胡石根、周世锋(利用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热点案件、事件,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翟岩民(长期非法组织一些职业访民闹访滋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等人密谋颠覆国家政权,形成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此后,勾洪国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继续通过上述方式,进一步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勾洪国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勾洪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有坦白、立功情节;归案后及庭审期间,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勾洪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3项具体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导致两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勾洪国伙同刘某新(另案处理)等人到该案犯罪嫌疑人家中声援,鼓吹其为“维权抗暴英雄”并合影,该照片被境外反华网站转载,造成恶劣影响。2014年1月,勾洪国在北京参加所谓“苏州城镇化与拆迁研讨会”,宣称“当局与人民为敌”,煽动仇视政府。2015年2月,勾洪国得知该案即将开庭,又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到苏州非法聚集滋事,对抗政府。
●2014年3、4月间,勾洪国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参加由分裂分子等参与的具有反华性质的培训,接受推翻政权思想和方法的训练。勾洪国参加培训返回北京后,将培训内容向胡石根进行了汇报,并将相关资料交给胡石根。
●2015年2月,勾洪国在北京“七味烧”餐厅出资并联络胡石根、周世锋、李和平、翟岩民等15人参加聚会,围绕“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和“律师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议题进行商议。勾洪国对胡石根等与会人员的言论积极响应,并提出律师要介入“劳工运动”和敏感案事件,以颠覆国家政权。
最后陈述
勾洪国:
被所谓“民主”
思想蒙蔽
在最后陈述中,勾洪国说,今天的庭审保证了我的各项权利,我的律师也发表了非常专业的辩护意见。在看守所期间,办案人员对我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帮助教育,在我患病期间为我联系了医院和医生,让我非常感动,我对办案机关表示深深谢意。我一直在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已经认识到我被西方那些所谓“民主”思想蒙蔽了。我由于在商业纠纷中败诉,进而被胡石根这样的人蛊惑,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我的言论和行为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境外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今天的庭审让我看清了自己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人带来的伤害,我非常悔恨,认罪服法,接受法律公正裁决。我衷心感谢政府和组织对我的教育挽救,我保证今后不再参与犯罪活动,与所有抹黑国家、攻击政府的组织和人员划清界线。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