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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状告物价局交通厅要珠海11个路桥停收费

来源:信息时报 2012-04-24 16:20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珠海两车主状告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在广州中院开庭。  信息时报记者 陆明杰 摄

  还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15年收费期限”为由状告物价局交通厅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见习记者 何小敏 实习生 郭仲然) 珠海两车主昨日状告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两车主认为,珠海11个路桥隧道项目贷款15.5亿元从1994年开始收费还贷至今,违反了国务院对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的原则,每年收取通行费约3亿元,已超额完成还贷任务,市民却仍要继续缴费。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回应,11个项目收费其实已经取消,另有两个新项目需收费还贷,因此按原标准收费。

  争辩焦点:期限超过15年是否违规?

  两车主指出,根据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的回复,收取通行费每年约3亿元,可推算15年即45亿元,而截至2007年底,珠海路桥隧道项目剩余贷款金额为5.14亿元。2008~2011年,珠海市年次票共收入约13.4亿元,除去管理费、养护费、贷款利息、水利基金及专项支出约4.4亿元,可还贷资金约9亿元。

  两被告的代理人回应,“按2009年每年大概收入3亿来测算15年的数据,这是一种错误的测算方法”,珠海车辆激增是在近几年,不能如此推算15年前的情况。实际上,莲溪大桥等11个收费项目已于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费,已不在珠海市2012年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范围,新增省道S272线珠海段改建工程和省道S366线改造工程。省交通运输厅统计的数据是在长达一个月以后作出,更为可信。

  11项目已取消为何不公示?

  两车主还提出,省交通运输厅《意见》显示,珠海市有10个项目已还清贷款需取消收费,斗门、南门、莲州、上冲、下栅5个收费站需撤销,珠海市经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公路项目共2个……按照原批准的收费标准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期暂定一年(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既然11个项目已经取消,为何没有公示?而2个新增项目也没有依法进行价格听证、备案。”而直至诉讼期间,车主才知道11个项目被取消没再收费。

  该代理人称,其批准收费的程序合法,“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要进行公告”,“收费标准是2009年开始一直沿用至今,原标准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没有法律规定要求纳入听证”。

  年费标准为何最终没调整?

  该代理人称,2011年国务院五部委通知,省交通厅等部门考虑到对全省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是这涉及很大的工作量,而“当时省交通厅同意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最终要和相关部门会签决定”,但最终没有同意珠海调整年费收费标准。

  两车主认为,两被告单位以时间、计算工程庞大等理由来推脱责任。被告代理人则称,珠海市给省政府办公厅来文要求调整是在2011年10月15日,交给其他部门会签是2011年12月12日,他们要在2012年1月1日前确定下一年的收费标准,在短短的十几天时间内要完成,这样无法保证工作。

  至于为何还沿用原标准收费,该代理人称,年费标准是动态过程,需要根据还贷基数和还贷余额,综合考虑是否要调整。“虽然前面的钱还得差不多了,但是后续还有,基数非常大。我们正在调整。考虑各种因素,暂时来说给一年的适应期,然后在这个时间内进行调整,这是完全没有违法的。”

  事件背景

  两车主不满

  大桥超15年仍收费

  1992年~1993年10月,珠海市政府陆续修建了莲溪大桥、南门大桥、西沥大桥、尖峰大桥、并岸大桥、斗门大桥、珠海大道、板障山隧道、南屏大桥、105国道珠海段、中拱线港湾大道等11个路、桥、隧道项目,实际投资人民币21.2亿余元。由于政府财政困难,这11个路、桥、隧道项目利用贷款15.5亿余元,为了还贷,于1994年开始收取路桥通行费。

  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010年1月22日,珠海车主孙农、周润凡向珠海市路桥管理处发函,要求公开珠海市路、桥、隧道项目收费的政府相关信息,珠海市路桥管理处于同年3月4日发出了《关于对申请公开珠海路桥通行费相关信息的复函》,显示:11个路、桥、隧道项目收费2009年收费届满15年,尤其是南屏大桥项目于1986年建成投入使用,迄今为止已收费超过26年却仍在继续收费。两车主质疑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继续收取2012年度的11个路、桥、隧道项目综合性捆绑车辆通行费。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答复称,继续收取通行费是依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粤价函(2011)1365号”《关于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遂请求撤销该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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