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2日讯 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来到建阳区崇雒乡右巨村村部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2月21日22时许,龚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南平市建阳区嘉禾路往崇雒乡方向行驶,途经嘉禾北路万晟皇庭路段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相撞,造成龚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龚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1㎎/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龚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龚某某腿部受伤,行动不便,考虑到该情况,建阳法院刑庭启动巡回法庭制度,把法庭搬到龚某某所在村部,免去了龚某某上下奔波之苦。庭审后,法官还与龚某某进行交流,询问他关于车辆保险理赔等事宜,并详尽解释判决依据,告诫他今后要好好进行社区矫正,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人。(郑琪 沈丽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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