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通告》,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通告》明确,严禁非法生产、组装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坚决从严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笛音剂等危爆物品的家庭式作坊和生产窝点;严禁无经营许可证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禁止非法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药物和礼花弹等烟花爆竹A级产品。禁止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禁产品;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用于或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保证货证相符;严禁在《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所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特殊情况需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并获得许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同时,根据《通告》,凡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当地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傅雅兰 通讯员 欧阳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