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后留下两把鸟枪,儿子刘某“接手”后却没主动上缴公安机关,而是藏匿起来,偶尔还带枪出去打猎。两年后,这两把鸟枪将他送进了监狱。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刘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获刑1年10个月。
刘某是南安东田人,今年46岁。小时候,刘某的父亲就常带着鸟枪到山上打猎。父亲去世后,这两把枪也就搁置在老房子里。刘某无意中发现了这两把鸟枪,还有一些钢珠和黑火药,就偷偷拿回家藏了起来。
今年2月4日上午,刘某带着其中一把鸟枪准备到山上打鸟,在路上遇见警车从他身旁而过,担心被民警抓到,他攥紧鸟枪惊慌不已,赶紧就往山上跑去。此时的刘某并不知道,民警正是往其家中去。当天11时许,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一把鸟枪,2780颗钢珠以及1.518千克的黑火药。
14时许,刘某带着鸟枪返回家中。可喊半天也不见老婆谢某的踪影。一问才知民警搜出了他藏在家中的鸟枪、钢珠和火药,他老婆也因此被民警带走了。
刘某知道事情闹大了,顿时心急如焚、冷汗直冒。思考再三,他带着身上的那把鸟枪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经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把鸟枪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皆被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3月12日,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本案送检的黑色粉末状物质具有爆燃的能力,主要成分具有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非军用枪支及作为弹药使用的2780颗钢珠以及1.518千克的黑火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所持有的两把鸟枪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数量达到两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刘某能够主动带着另一把枪支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官介绍,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刘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院,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泉州市中院对该案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如果他一开始发现枪支、弹药的时候能够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就不会面临刑罚。”法官说。(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徐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