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给前夫扫墓,不慎引发山火。近日,南安农妇黄某因犯失火罪被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4月5日中午,40多岁的农妇黄某饭后稍作休息,带着镰刀和扫墓的祭祀用品,叫上儿子苏某一同上山,为前夫扫墓。
到了山上,黄某发现前夫坟前杂草丛生,便拿起镰刀除草,折腾了好一会儿才走到前夫坟前。之后,黄某便拿出祭祀用品一一摆在坟前以及土地公前的石块上。摆好后,黄某焚香,插在土地公及坟墓前面。
做完这一切,黄某仰起头,正好看到一株倒地的巨尾桉压在坟墓前,便叫上儿子把树搬开。无奈树边杂草太密集,她拿出镰刀先除草。哪料,突然一阵风起,她转头看到土地公前竟有明火在燃烧。
“山上风大,刮来刮去的,火越烧越大,就这样坟墓另一侧也有明火在燃烧。”黄某说,她当时很紧张,马上就折了树枝,和儿子一同扑火。可是,风太大了,火越扑越旺,她啥也顾不上,赶紧骑电动车往山下跑,找人求助。正在路口的村民傅某强等人得知后,赶紧组织人员到山上灭火。
“我烧了一点点金纸,怎么就烧着了。”黄某后悔不已。那天,火一直烧到天黑。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共148.8亩,烧毁林木立木蓄积521.6立方米,造成1.3万余元经济损失。事后,黄某赔偿林木所有人傅某经济损失1.5万元并获谅解。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在林区内用火,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黄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情况,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