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晋江市食药监局获悉,依据《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第九条规定,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日前,泉州市政府已批准两批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其中允许晋江辖区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有豆腐、豆饼、猪肉粕等21种(具体品种见附表)。
据悉,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启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条件核准证办证工作。符合《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试行)》有关生产经营条件要求的小作坊,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可向该局行政审批窗口申报。咨询电话:85659723,85629916。(通讯员 颜金杯 记者 林文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