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11日讯 在负责工程招标,工程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商提供支持,牟取非法利益。近日,石狮法院公开审理一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据石狮检方指控,现年38岁的丁某某,大专文化。2007年至2014年间,他先后担任晋江市供水公司(晋江市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工程师、副经理,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办公室主任、副经理,负责晋江市供水二期工程、引水二通道工程的工程招标、工程建设管理等职务。
这期间,先后2次向工程承包商黄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22万元,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黄某某、蔡某某贿送人民币62万元,并为上述人员牟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间,被告人丁某某向黄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20万元。
2.2008年至2011年的春节期间,丁某某先后四次收受黄某某为取得和感谢他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而贿送现金4万元。
3.2012年春节期间,他继续接受黄某某“关照费”现金3万元。
4.2013年春节期间,丁某某又收受贿送3万元,后又向黄某某索取贿赂2万元。
5.2012年春节期间,丁某某收受另一承包商蔡某某贿赂2万元。
6.2012年3月,丁某某又收受蔡某某贿赂20万元。
7.2013年春节和年底,丁某某又收受蔡某某贿赂各5万元。
8.2014年2月,丁某某还收受蔡某某贿赂20万元。
经审理查明,石狮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退出赃款7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