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5日讯(通讯员 尤燕玲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今天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5日上午,晋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一审宣判被告人邹某芳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邹某、陈某从事电镀加工职业,期限四年。
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邹某芳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便在其承租的位于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社区高岑路某房屋后简易搭盖的铁皮房内经营鞋模电镀加工。邹某芳还雇佣了被告人陈某,作为电镀加工点的生产管理人员和电镀技术人员。该厂鞋模电镀后过滤、清洗、浸泡产生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加工点房内的洗手池直接排放到社区内下水道,对环境造成污染。
2017年12月19日,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查处上述加工点,并提取加工点房内的清洗桶(浸泡桶)、过滤桶的废水进行监测,被告人陈某和杂工邹某荣在现场配合调查。随后,被告人邹某芳已于2017年12月26日在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北区某民房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芳、陈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社区从事鞋模电镀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铜、锌、镍的生产废水,铜、锌、镍浓度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52800倍、35000倍、1250倍,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邹某芳、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考虑到被告人邹某芳、陈某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排放的重金属超标倍数高、种类多,且系在居民区持续排污超过六个月以上,根据其犯罪情况、预防再犯罪以及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需要,对被告人邹某芳、陈某均予以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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