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列举了“老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追究“老赖”刑事责任。
今天,“律政有声”栏目,就以问答的形式向大家介绍,当事人自诉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相关事项。
1.什么是自诉?
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黄铭沂律师介绍,自诉是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相对应的,也就是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
2.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
黄铭沂律师介绍,《意见》规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
当事人可以启动自诉程序的情形包括:
一、对“老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且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接收控告材料或者接收后超过三十日不予答复的;
二、当事人对“老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或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执行法院对“老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或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黄铭沂律师表示,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意见》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如下的明确规定:
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三、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黄律师表示,在当事人发现“老赖”有上述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启动自诉程序,组织相关证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记者 许春 通讯员 李秋梅 王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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